心理督导师《新职业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4005 更新时间:2016/1/7 22:01:27 热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心理督导师 。
1.2、职业定义:从事心理相关职业人员的工作能力与心理素质提升的专业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心理督导师、中级心理督导师、高级心理督导师。
1.4、职业环境:室内 、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健康的心理状态、敏锐的观察能力、清晰的思维能力、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精细的语言分析能力、伦理与法律把握能力、通达的人文与社科的理念等。
1.6、基本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力)。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1、理论采取全日制职业培训。
理论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中级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高级不少于80标准学时。
2、心理督导的见习与实习培训时间:
初级不少于:1年(或800小时【提供单位证明,并有1名督导师的推荐信】并提供10个督导案例的报告【其中提供5个录像:对于“金鱼缸”咨询过程的点评】);
中级不少于:8个月(或600小时【提供单位证明,并有1名督导师的推荐信】并提供8个督导案例的报告【其中提供3个录像:对于“金鱼缸”咨询过程的点评】);
高级不少于:6个月(或400小时【提供单位证明,并有1名督导师的推荐信】并提供6个督导案例的报告【其中提供2个录像:对于“金鱼缸”咨询过程的点评】)。
3、个人体验与成长的培训时间:
初级不少于:40个小时;
中级不少于:20个小时;
高级不少于:20个小时。
以上见习与培训需要有1-2名督导师的证明。
1.7.2、培训教师:
培训心理督导师的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心理督导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二级心理督导师的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副高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师资培训或取得一级心理督导师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一级心理督导师的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师资培训或取得一级心理督导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脑及播放设备。
见习与实习培训场所应具有心理干预的接待室、单向玻璃或录像设备及有经验的心理督导师。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专业心理干预机构连续从事心理督导工作3年(提供10个督导案例)以上;
(2) 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硕士(或同等学历)证书及以上学历者;
(3) 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督导师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及见习、实习达到标准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中级(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初级心理督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
(2)在专业心理干预机构连续从事心理督导工作5年(提供20个督导案例)以上;
(3)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博士(或同等学历)证书及以上学历者;
——高级(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心理督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
(2)在专业心理干预机构连续从事心理督导工作7年(提供30个督导案例)以上;
(3)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者。
1.8.3、鉴定方式:
1、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与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
2、综合评审:(1)检查:理论培训出勤情况;
(2)见习与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
(3)个人体验的完成情况。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1)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
(2)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3)建立综合评审委员会, 每个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组成。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 120 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为 80分钟,综合评审2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