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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妇女发展 远离家庭暴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3038   更新时间:2016/1/7 16:24:59           

    关注妇女发展 远离家庭暴力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本文则重点关注受害人为妇女的家庭暴力,即狭义的家庭暴力。对这部分家庭暴力的关注,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也更保证了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其意义极为深远。

        一、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作为丈夫的一方对作为妻子的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对其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等行为。具体地说包括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还包括在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等。

        二、狭义的家庭暴力的特征多表现为(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者,尤其是女性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身心疲惫、心情抑郁;(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三、狭义的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认为丈夫对自己的殴打是家庭内部矛盾,骂几声、打几次让丈夫出出气也就好了,不至于闹的不依不挠的。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舆论的消极反映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也是导致这一类家庭暴力得以继续的温床。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现如今的人对他人之事特别是涉及家庭隐私的事更是躲之不及,认为这是人家的家事,有道是床头打完床尾和,万一自己瞎掺合,到时落个里外不是人就划不来了。正是存有这种思想的人太多,才使得真正的家庭暴力在初期根本不易被察觉。真正严重到拨打110,公安机关也会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却构成了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四、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第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比如1125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通过向社区居民、路人等发放宣传彩页,宣讲道德规范、法律法规,有奖问答等多种活动形式加强民众的道德素养,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准,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宣传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通过以上活动可以有效地普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对于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

        第四,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再者就是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妇女需要向专业人士或妇女组织倾诉,将受害经过及时吐露,心理咨询师可根据受害者的情况作出对她有效地心理疏导,帮助受害者恢复自信心,使其由消极心态变得积极起来,不至于使矛盾激化,酿成悲剧。

        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使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使女人不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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